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院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院科研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保证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三条 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条 重视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纂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在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要主动说明并回避。
第八条 未经学院签订合同,不得私自以个人名义利用学院的科技成果为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术研究规范化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育研究所设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界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一条 院内外任何人或组织对我院科研人员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违反科学与学术研究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收到举报后,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科技与学术研究行为规范的认定结果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称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行政上给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分。
(2)行政处分决定须由党委会通过;同时,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第八条者,在其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事故等),均由本人承担,学院概不负责。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岗位津贴、减发或停发工资、暂缓职称评定等处罚,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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