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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3-11-08 22:00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3]2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内职院2011[53]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教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委托我院研究的项目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

3、专项建设经费:指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等专项建设经费。

4、学院教科研项目配套与资助经费。

第二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

1、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教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人工费。

2、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费及加工费等。`

3、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4、外协费:指带料外加工或因我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协作费:指拨给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外单位的科研经费。

6、会议费:指参加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或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9、研究成果鉴定费。

10、项目组织实施费:主要指科研管理费,包括学院为组织和支持教科研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计入教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11、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二章 经费配套与资助

第三条 学院经费配套与资助项目

1、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第一主持人为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3、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教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申请人。

第四条 配套与资助标准、时间

1、资助条件

(1)申请项目资助的教科研项目,须经我院教育研究所组织申报,获准立项后在教育研究所登记。

(2)教科研立项资助只资助各类纵向项目,各类横向项目、各类学会(四川高等职业教育学会除外)、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的项目,不在此资助之列。

2、资助标准

(1)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资助标准1:2匹配,国家无资助情况下按下列标准资助:

国家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教科研经费50000元,国家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教科研经费30000元。

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单列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以及863、973计划项目子项目,按国家级项目对待。

(2)省部级项目按照政府资助标准1:1匹配,没有资助的按以下标准资助:

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教科研经费5000元,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教科研经费3000元。

省部级项目含: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四川省科技厅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评审的教学成果项目以及其他相应等级的项目。对于上述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按省部级项目对待。

(3)厅局级项目,要求项目主持人在CN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该论文内容与本项目核心内容一致,且论文发表时间为该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项当年;或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然后按项目分档进行资助:

①厅局级一档:指省社科联、省教育厅高教处、科研处等处室立项项目。每项资助1000元。

②厅局级二档:指内江市社科联项目、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等有关厅局的项目,每项资助500元。

3、配套与资助时间

带经费的项目,学院配套经费自外部经费到账之日起学院按所拨经费的50%予以配套,其余部分在结项之后配套;不带经费的项目,按上述有关标准在项目结项之后予以资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年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院长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1、教育研究所科技科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支出审核及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计财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3、系(部)主任负责审查教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监审处负责审计、监督教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教育研究所科技科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转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承担多个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各项目支出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由教育研究所初审、分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报销。教科研经费的支出不得超越教科研计划的进度和下拨经费的额度。项目结项以前留取20%项目经费待结项后才可使用。

第十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费的收取:纵向科研项目(包括由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我校的合作研究经费)的管理费,根据项目实际到位经费按照累进的原则提取,具体标准如下: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不提取管理费;项目经费在5—10万元之间的,学院提取10%的管理费;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按20%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15%计提,用于推进学院科研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自己争取来的横向项目,可从拨入经费中提取10%作为开题费。

第十二条 凡横向项目经费进院后,提总经费的6%给项目负责人作为立项奖励。余下部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依据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且劳务费必须在项目结题后领取。

第十四条 凡用教科研经费购买的一切物品,除资助部门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购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者,必须先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计财处登记,办理好相应手续后方可报销。各类图书、音像资料,须经教育研究所审核、经由图书馆登记验收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教育研究所应及时通知计财处停止报销。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上交学院处理,同时编报结算清单,一式三份,交教育研究所审查后,计财处核销。

第十六条 已获批项目在计划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完成任务者,将冻结其全部项目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准许申报项目;同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凡由该项目经费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及有关资料均上交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个人的教科研项目经费只能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本项目研究使用,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意。

第十八条 校外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及时结清经费。校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学院统一在每年的5月份、11月份统一结清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教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等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项目,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外来横向项目,在经费使用方面签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凡没有专门经费使用规定的,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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