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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3-11-08 22:07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人(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院长提名,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下文正式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对所在专业的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任院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研究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由科技科科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及其它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2、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3、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参与学院学术、专业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以及优秀人才引进推荐工作。

4、对学院教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审推荐向上级部门申报科研项目。

5、评审决定院级科研项目、开展结题评审及鉴定。

6、组织院科研成果奖评审,推荐向上申报科研奖励项目。

7、为职称评聘工作提供咨询及信息。

8、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  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提交院长作决策参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应将回避的人数从分母中减去。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事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内江职业技术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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